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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葫芦僧乱判糊涂案,法官律师团伙来诈骗

发布者: 网络投稿 | 发布时间: 2023-11-15 15:24|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近日,媒体收到反映材料,反映 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善友,德州恩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福闽,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小区崔洪涛委托北京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云,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迎宾小区朱秀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朱秀华之子王福利,德州市弘强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王志强(朱秀华的丈夫),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峰,刘宏赞。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法官袁章红,宋晓红,团伙利用伪造印章及伪造他人签字以《虚假诉讼》的方法涉嫌《合同诈骗》的实名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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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了解到, 2013年3-4月份,朱秀华拿着打印好的朱秀华与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控告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向银龙公司讨债,银龙集团财务人员经对账,发现银龙集团与朱秀华(被控告人)之间无任何账务往来,没有借贷关系,不同意在朱秀华与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上签章(证明人:田文华)。朱秀华、王志强等人在伪造的《借款合同》上恶意伪造“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德州恩源置业有限公司”印章、“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公章。在《借款合同》上伪造出借人“朱国庆”签名,伪造“崔洪涛”签名。朱秀华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恶意进行《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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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份,由被控告人王志强、朱秀华拿着一份《还款承诺书》到德州开发区李洪军的临时办公室,找到中储棉德州分公司负责人李洪军、德州恩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岳福闽签字,让德州恩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恩源置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岳福闽 看完《还款承诺书》后,当即表示,不能在这份《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借款合同》和《还款承诺书》上德州恩源置业有限公司均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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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葫芦僧乱判糊涂案,法官律师团伙来诈骗

山东德州:葫芦僧乱判糊涂案,法官律师团伙来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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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5日, 被控告人王福利、朱秀华等人以虚假的《起诉状》、虚假的《授权委托书》、虚假的《借款合同》到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立案。 王福利伪造“朱国庆”签名的《起诉状》、《答辩状》、《授权委托书》,以“朱国庆”之名参与本案完整的诉讼过程,侵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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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还款承诺书》中“朱国庆”的签字系被控告人王福利、朱秀华等人伪造。《借款合同》中“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德州恩源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公章、同时伪造了 崔洪涛 的签名,《还款承诺书》中“德州恩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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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告人王志强、朱秀华、王福利纠集朱国庆、申兴文等人,以德州市弘强实业有限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强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主体,自2011年以来,向德州鼎鑫投资有限公司、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德州陆鼎商贸有限公司、德州恒越工贸有限公司、德州华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分多笔以“套路贷”的方式发放贷款1.5亿元以上,本来是德州市弘强实业有限公司与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通过伪造、编造证据,最后改为朱秀华、朱国庆与德州银龙集团之间的借贷,目的是隐瞒“已还款”事实,再通过虚假诉讼进行二次收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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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被控告人朱秀华等人申请撤掉2015年5月的“虚假诉讼”,本应结束本案。但在2021年8月份,被控告人朱秀华等人仍然以伪造、变造的证据,用虚构的借款事实,以虚假诉讼的方式涉嫌“催收非法债务”,以达到《合同诈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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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告人刘宏赞、张宝峰又通过不明诉讼主体的委托,参加无效的诉讼行为,涉嫌团伙“虚假诉讼”,律师(被控告人)刘宏赞、张宝峰以王福利伪造签署“朱国庆”的 《授权委托书》参与虚假诉讼,并在法庭做虚假陈述。 被控告人王福利以死亡的“朱国庆”之名参与司法鉴定,并委托律师张宝峰代理死亡的“朱国庆”;故此,河北省故城区人民法院以营东法庭2019年7月25日出具(2019)冀1126委鉴40号《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借款合同》中乙方落款处“朱国庆”的签字是否为朱国庆所签?故城法院通知朱国庆等原告2019年7月25日到故城法院参加鉴定,选取鉴定机构。当日未抽签选取鉴定机构,故城法院直接指定鉴定机构,系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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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国庆本人已死亡,王福利以死亡的“朱国庆”之名参与司法鉴定,故城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与死亡的“朱国庆”取得联系,接听电话的是王福利。王福利称“朱国庆”出门了,来不了故城法院,由委托律师张宝峰代理即可。律师张宝峰也到法院作了虚假说明,“朱国庆”出门了来不了;另外《借款合同》中抬头部分的“朱国庆”不是朱国庆本人所写,乙方落款处“朱国庆”系朱国庆本人所签。故城人民法院技术室工作人员当即与死亡的“朱国庆”取得电话联系,实际是王福利接打电话,证实了“朱国庆”出门了。实际上,“朱国庆”2019年7月2日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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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国庆死亡证明》应由法官袁章红查看原件,并复印留存。袁章红更应该知晓朱国庆本人死亡时间,且一直是王福利以“朱国庆”之名参加诉讼而故意包庇;在“(2018)冀1126民初1568号”庭审过程中,首先,被告银龙公司、恩源公司、新新棉业、崔洪涛等各方,因原告“朱国庆”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非朱国庆本人所签,涉嫌虚假诉讼,提出法官袁章红对本案的审理应当司法回避,袁章红却坚持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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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控告人袁章红(法官)凭借多年的审判经验和对该案的长期审理,理应查明原告涉嫌虚假诉讼,而故意装糊涂;最后,原告申请撤诉。法官袁章红应当将本案的王福利、朱秀华、刘宏赞、张宝峰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而法官袁章红为包庇王福利、朱秀华等人,不但不移交,而是在知道原告撤诉的真实目的是归避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裁定准许撤诉,已构成包庇或司法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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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顾城县法官宋晓红(被控告人)明知王福利、朱秀华、王志强等人涉嫌虚假诉讼,而故意包庇。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得知:“德州恩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公章疑似被伪造, 朱秀华等人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假诉讼罪”,根据相关“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规定,应先中止民事审理,移交公安机关,待刑事侦查完成后再进行民事部分的审理。德州恩源置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和崔洪涛等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要中止民事审理,移交公安机关。法官宋晓红也有多年的审判经验,明知朱秀华等人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虚假诉讼罪”,移交后无法控制该案,为包庇原告而故意违反法定审理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亦构成涉嫌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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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被控告人王福利、朱秀华、王志强以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他人签名、虚假诉讼的方法,以达到“合同诈骗”之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足以构成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被控告人刘宏赞、张宝峰明知诉讼主体不适格而参加的涉嫌虚假诉讼,成为“合同诈骗”的共犯;对被控告人袁章红、宋晓红明知是“合同诈骗”提起的“虚假诉讼”涉嫌《合同诈骗》的共犯或团伙,应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此案,媒体将持续关注,并作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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