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鸿茅药酒跨省追捕,后有“南山必胜客”,现有“崇川座上宾”,这些话虽是调侃,但也是大众对当今司法公平公正的质疑。关于“南山必胜客”大家耳熟能详,今天就来聊聊崇川法院的荒唐判决二三事儿。 9 q+ w) S2 M& I: S4 R" C8 X4 s( z* E
事件起源于江苏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与中盛鸿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据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民初3964号判决书显示:一、确认宏华公司与中盛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签订的《湖北三峡跨境物流园项目战略合作协议》予以解除;二、中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宏华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成本(资金占用成本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开始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宏华公司向台江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由于中盛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宏华公司也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中盛公司的财产线索,该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台江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 i) S" I4 R$ d, [$ U0 q
执行案件终本后,宏华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第一次向南通崇川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之诉,要求中盛鸿程控股所有股东对中盛鸿程控股债务承担责任。福建中商旭晖公司曾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崇川法院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要求各被告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理由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故本案应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侵权之诉”,驳回了此异议。但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可出人意料的结果是,本应在台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结果却是跨越千里,案件还是到了崇川法院。令人不解的是,宏华公司撤销了此次上诉后,又于2023年11月16日再次向崇川法院起诉【案号:(2023)苏0602民初9278号】。
司法在手,说有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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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崇川法院的一些列谜之操作,除了让人大跌眼镜外,还让人见证现代版“株连九族”。
: x4 x* U4 u9 t$ I8 ]+ B崇川法院对宏华公司的起诉再次立案受理后,根据宏华公司的要求,将被执行人中盛鸿程投资控股公司的历届法定代表人、管理工作人员、监事、以及历届股东公司及其历届法定代表人、监事、管理工作人员等,共计10家公司、25名自然人共35人列为共同被告,且裁定对35名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冻结35名被告银行帐户共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计2264万元。令人费解的是,这些人员还包括了15年前就已经出资到位的中盛鸿程投资控股公司之股东公司股东,以及已离职10多年的数名企业管理人员的银行卡、微信零钱等也被全部冻结。据查阅,宏华公司的讼诉案件高达900件,其中合同纠纷和劳务纠纷案占据整个讼诉案件的三分之二,其中被崇川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更是占据了一多半,就2023年12月,崇川法院受理的宏华公司案件站整个月份的二分之一还多。如此看来,宏华公司就是崇川法院的座上宾,此公司为崇川法院的绩效做出了大大的贡献,如此判决,反而有点“情理之中”的味道。但崇川法院的这个判决有两个问题,需要解答:
; r- D& ]& a% w! B$ W. e( M"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南通宏华公司与中商鸿程投资控股公司间的合同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履行相应判决的义务应由中商鸿程投资控股公司承担,与其他公司、个人无关。即便宏华公司认为其他公司、个人应承担责任,那也只能通过追加被执行人进行主张,而不应通过起诉,否则,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崇川法院无视此基本诉讼原则,违规予以立案。
4 O5 T/ H3 r6 e( l# P其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申请中应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帐户信息,但是,崇川法院对35名被告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竟然准确查封冻结了25名自然人的银行卡、微信零钱等,试问这25名自然人银行卡信息、微信零钱等信息由谁提供?是否涉嫌违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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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简单粗暴的判决,给这些受害人带来了可谓是“变天”的生活影响。因财产被无故冻结,这些受害人的房贷、物业等各方面的费用不能正常缴纳,被迫成为“老赖”,给他们带来严重的精神困扰和生活问题。
0 k5 N& n& ~- L! Y. v' e0 c目前这35名“被告”也在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这个因崇川法院“保护主义”而产生的判决,还他们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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