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交警处理交通事故 为何不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我叫徐坤杰,男,身份证号:612525200106012998,家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王阎镇口头坪下坪组。 事件概述: 2022年7月31日23时06分,我驾驶电动三轮车收摊回家,途经山阳县滨河南路,在借道超车时(超车已完成),由汪洋驾驶的两轮高排量摩托车载人逆向驶来,撞在了我的电动三轮车右侧,随后撞在我后方的白色轿车上,并向后滑行大约十米的距离,我第一时间没顾及自己伤势,就下车查看汪洋及他的同伴受伤情况,在现场我闻到汪洋身上有很浓的酒精味,就告诉被撞白色轿车车主周敦保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随后汪洋的朋友带着许多矿泉水赶到事发现场,让汪洋抓紧喝水洗脸。不久,赶来的救护车带走了乘坐汪洋摩托车的人员去医院治疗。而山阳县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汪洋已不知去向。我告知交警汪洋身上酒味很大,存在酒驾嫌疑。交警说他们能找到人,并对我进行了吹气酒精检测,带我到医院抽血化验。之后,交警一直找不到汪洋人,医院医护人员也告诉交警只接到一人。而乘坐汪洋摩托车的人喝酒了,称自己与摩托车驾驶人汪洋不认识。交警告诉乘坐人员说:“我跟你父亲认识,你这么做后续调查可能就会涉嫌包庇,再问你说话属实不”。乘坐人说:“就是一块吃饭喝酒了,不认识,他也找不到人”(执法记录仪明确拍到)。同时,交警让我去检查,我手机当时关机,因亲人在老家无法联系,就忍痛回家了。到第二天疼痛不太明显了就去交警队做了笔录,交警对我说没有检查就不算受伤。随后我一直等交警的处理结果,交警队十九天才向我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让我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诸多质疑寻求社会帮助: 1.事发当晚,我在医院做完酒精检测后,交警告诉我他们去找人,让我第二天去交警队,我次日下午到交警队,办案民警告诉我找到汪洋人了,是次日下午找到的,并给对方做了酒精检测,让我等认定书。事后我与办案民警的通话录音也能证明,交警说是第二天才找到汪洋人。但是,本案二审中汪洋说第一时间告诉交警自己在那里(可调取庭审笔录),那么,交警为什么第一时间不给汪洋做酒精检测?为什么通过乘座人、汪洋父亲及其朋友等证人证言来证明汪洋未饮酒?是找不到人还是包庇?(有我与办案民警的录音记录为证)。 2.我多次信访,王阎镇领导与交警队事故科长与我父(徐玉宝)在交警办公室就此事调解,我提出的对方涉嫌酒驾、逃逸,给出的答复是:对方没有酒值不为酒驾。为什么事后十几个小时才酒精检测?对方不是逃逸,因对方去看伤了,而且说逃逸是以逃避法律责任追究为目的。我父提出对方是为了逃避酒精检测为目的,但其答复的是因为没有酒值,就是溯源,明显看到对方喝了,也证明不了对方逃逸。(有现场录音为证)。 3.交警队建议我走司法程序,说需要他们提供材料的会提供,但我申请法院调取事发当晚交警出警的现场执法记录材料,交警队为何不提供?是没有记录还是删除了? 4.在一审中,汪洋自认是逆行,但交警出具的认定书上只是提到对方借道超车,二审中汪洋说其第一时间告诉交警在哪个医院。而且法院一审认定以山阳县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果为准,二审是以现有证据维持原判。可见执法仪的重要性,如此重要的证据不予提供,严重影响案件的整个走向,导致法院误判,并且将我拉入失信名单。我只希望此事能公平、公正、公开。而山阳县交警队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吗?还是利用权力渎职? 5.山阳县交警队在此事中的关键作用是让我们走司法程序,而不提供现场执法记录材料,是为了充当对方的保护伞?还是隐情?希望社会各届伸出正义之手,帮我讨个公道。
举报人:徐坤杰 2023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