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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黑律师夫妇联合公职人员诈骗投资人数百万谁...

发布者: 匿名 | 发布时间: 2024-5-8 11:56|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我是受害人王勇(身份证370727197711259371),我本人三个房地产项旧的公司股权被姜雷律师等团伙诈骗的案件,2023年10月28日济南市执法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支机构立案后,经细致侦查、认真办案,2023年11月14日,将犯罪团伙主犯姜雷刑事拘留。遗憾的是,因姜雷及其辩护律师陈蕴新(姜雷前妻,律所合伙人)提出各种理由开脱自己、逃避刑责并动用各种地方司法人脉关系干扰办案2023年12月22 日,高新诉讼机构专题会议中,办案人员均基本同意批准逮捕,上级领导坚持不同意见,期间有很多诉讼机构人员及审判机构人员干涉办案,最终未批准逮捕,姜雷被取保候审。


! F6 m, \. H* N4 G8 [我作为受害人认为,犯罪分子姜雷的辩解均不成立,属于该逮捕的案件不逮捕,存在诸多案外人员干涉办案和诉讼机构某些领导乱作为的重大嫌疑,尤其给执法人员的意见出具后,干涉执法部门补查证据。而且姜雷取保后立即协同其前妻陈蕴新四处联络打听案件证人,并多次电话及当面联合这三个项目的各个合作方及其朋友,预谋串供、扬言姜雷及陈蕴新家族在司法系统的庞大资源,根本不会受到法律制裁,让大家继续跟着他干,一起再次行动起来,必须把王勇干掉,一定让王勇和案件证人倒霉。姜雷这种黑心律师依仗职业优势和地方司法系统人脉关系,拿着诈骗受害人的资金到处行贿、享乐,知法犯法、干扰办案、作恶多端,破坏司法环境腐蚀领导干部,社会危害性极大,与目前国家大力保护企业发展的主调是完全违背的,在政法整顿的大环境下利用律师职业优势、顶风作案,并且气焰嚣张。公安机关在掌握姜雷团伙股权诈骗的确切的人证、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姜雷应予依法逮捕!具体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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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济南金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各子公司资产市场价值约50余亿。公司设立于2022年11月3日,股东为葛鑫 (持股99%)、王国琴(持股1%),葛鑫是王勇的司机。葛鑫、王国琴在金荣投资发展公司的股权均系替王勇代持,已签定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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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8日,王勇因浙江湖州纠纷被浙江长兴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31天后,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后长兴县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6月1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3年8月18日王勇取保候审,王勇与外界联系仅能通过姜雷转达,姜雷是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的总监,其前妻陈蕴新是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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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姜雷借助信息差,向外界编造“王勇旗下公司可能会受湖州长兴刑案牵连、需要办理股权转让以隔离风险”的谎言,姜雷利用信息差及我的手书工作安排,欺骗我的家属及员工,谎称都是我的本人意见,要求员工必须配合,实际上却干着诈骗财产的行为。


1 o7 f4 E6 n3 x8 y; Q. ]9 ?) W葛亮是王勇的普通朋友,和王勇家属、员工均熟悉,葛亮在姜雷的指示下,欺骗葛鑫错误认知是王勇的安排,于2023年5月20日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于5月30日上午9点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政务中心柜台办理完成股权变更,将金荣公司股权转让至姜雷、葛亮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名下,将公司股权骗走。得手后,姜雷陆续开除王勇的原有员工,而派驻由自己控制的人员行使各个公司法人、董事、财务和总经理等经营权力。姜雷等人趁王勇行动受限、无法与外界沟通,打着王勇旗号,以工资、采购礼品、费用报销、备用金借款、制作虚构业务合同等等各种形式在王勇公司予取予求、大肆敛财,行为猖獗,气焰嚣张,放言:“所有不配合我们的员工全部开除”、“王勇即使从浙江出来也不敢怎么样,老实点就给他口饭吃,随时再让他进去,至少10年出不来”等等,并且期间一直雇佣网络水军对王勇及其同事刘国涛、高霁虹等人身诬陷、造谣攻击,累计传播量1000多万。$ s. U+ H- `7 r! J1 ~* w. w
2023年8月18日,王勇取保候审后,恢复与外界联系,发现公司被姜雷、葛亮等人骗走股权,准备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此期间,葛亮还试图打电话联系葛鑫串供:“公安问你的 时候,你就说当初的法人是我让你当的,你是给我代持的股 份。他的问题很麻烦,不要牵扯到你”等等。2023年10月 28 日高新公安立案以后,姜雷又联系当初金荣公司的合作方 弘久(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宏、副总经理张 磊、弘久幕后实际控制人宋鸿等人,串通口供,编造谎言称金荣公司名下公司股权早已为清偿债务而通过“以物抵债”“不良资产处理”的形式抵给弘久公司,金荣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均和王勇没有任何关系了。企图误导侦查、包庇姜雷。为了“报答”三人,金荣公司名下的青岛荣轩置业项目,姜雷已经同许宏、张磊、宋鸿签订了GP转让协议,该项目按照姜雷40%、宋鸿30%、许宏18%、张磊12%等被瓜分。姜雷等人高新公安立案后依然不收手,于11月7 日还在组织同伙把金荣公司三级子公司上海拉点的股份转让给宋鸿实控的河南智路公司,以形成串供并计划再次转移资产(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已盖章,证据在高新公安机关)。7 _: S2 i& P. L1 _

上述情况在济南高新公安均有调查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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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姜雷狡辩理由

受害人了解到,面对公安机关侦查,姜雷陆续提出以下理由为自己开脱: 1、王勇在被刑事拘留、监视居住期间曾经手书“同意姜雷主任代王勇履行资金监管及公司重大决策”的授权。

2、2022年10月7日,王勇实控下的另一个非案件相关单位山东荣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荣美实业)与姜雷所在的山东岛城律所曾经签订过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律师费合同额600万元,存在代理合同纠纷,姜雷自己骗取股权实际是为了清偿自己的合法债权。

3、存在《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3集,第1499号)刑事判例王海英职务侵占案,一二审审判机构认为“王海英虽侵占股权,但未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判决无罪,本案股权未经变现、没有财产损失,应当以此为参照处理。受害人认为,姜雷所提出辩解理由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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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当逮捕姜雷的理由

(一)姜雷非法占有事实不能以王勇手书授权抗辩受害人在人身自由受限制期间,为处理公司事务多次为姜雷出具手书,除姜雷所谓“授权书”外,另有其他手书明确写明“外界公司事情姜雷需要及时和王勇沟通,原则上不允许处置资产”、“不得人事变更,辞退员工”等要求。“授权书”中写明的“授权姜雷履行重大决策”,显系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决策,而非公司自身股权归属的根本性决策。退一步讲,姜雷将公司股权全部转移,且王勇取保候审后拒不返还,其行为显然违背“根据王勇授权处置财物”的范畴。

(二)姜雷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追偿合同债权抗辩姜雷所称“骗取股权行为是为了清偿自己600 万债权”的狡辩不符合正常逻辑。

1、姜雷以骗取股权的方式行使债权,不符合正常逻辑不论委托合同是否真实、有效,都属于民事范畴,具体是否欠岛城律师事务所及姜雷本人律师费,自有审判机构判决认定,不能作为姜雷团伙实施诸多犯罪行为的借口。姜雷身为律师,当然知道合法的债权行使途径,但其既未向王勇或王勇胞弟王晨旭主张清偿债务,也未向审判机构提出诉讼,而是以欺骗股权代持人的方式骗走价值数十亿的公司股权,这种行使债权的方式显然有悖常理。如果是为了清偿自身债权,姜雷完全不需要实施诈骗行为,直接向王晨旭或王勇主张即可。然而在此之前,姜雷从未向王勇或王晨旭提及该债权,直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才突然拿出这个理由,其目的明显是为了误导侦查、开脱自己。

2、姜雷骗取股权的过程,不符合正常逻辑姜雷骗取股权的行为是以非常隐秘的方式行使的。姜雷与葛亮分工合作、分头欺骗王晨旭与葛鑫。2023年5月27日,受姜雷欺骗,王晨旭同意参加姜雷主导的股权梳理临时会议,讨论王勇旗下各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但是,在王晨旭同意股权转让之前,5月20日,葛亮就已经欺骗葛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是为了追索合法的债权,姜雷又何必急于“双管齐下”,同时欺瞒王晨旭与葛鑫,骗走股权呢?另外,在此期间,姜雷、葛亮等人又以“打点关系”等各种名义不断向王晨旭等人索要钱财;对王勇未能顺利参与合作的济南安邦公司,就直接派人勒令转款、强抢公章,这一系列行为足以表现其非法占有王勇名下财产的目的,绝非简单的清偿债权。

3.姜雷骗取股权后的行为,不符合正常逻辑自股权诈骗成功后,姜雷立即派人接手公司、派驻董事、更换法人,陆续派人进驻济南金荣名下的各子公司,担任财务、总经理等要职。姜雷每月又通过青岛荣轩置业公司以工资名义转走约5万元,合计约40 万元,以备用金、招待费等名义转走约15万元用于个人花销、宴请。据受害人了解,如果是为了清偿自身债权,姜雷骗取股权后大可以直接 转移公司资金用于偿债,但姜雷却陆续作出一系列管理公司、挥霍资产、逃避侦查等行为,甚至雇佣网络水军攻击王勇、捏造犯罪事实意图诬告陷害王勇,其非法占有目的已昭然若揭。

4、即便存在清偿债权的动机,也不应影响诈骗行为的定性是否是为了清偿债权,属于犯罪动机;而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构成的内容,犯罪动机不能影响犯罪是否成立。姜雷串通他人,以编造谎言、蒙蔽股权代持人的方式骗取公司股权,无论动机是否是为了主张债权,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中“三角诈骗”的类型,本质都属于诈骗犯罪。

5、荣美实业(委托合同甲方)与济南金荣(本案犯罪对象)股权架构不具有任何关联退一步讲,即便姜雷所主张的全部600 万债权均真实、有效,姜雷亦应向合同的签署方荣美实业主张债权。合同具有相对性,仅能约束合同缔约方,该委托合同的相对方、姜雷律师代理服务实际的被代理方,均是荣美实业,与济南金荣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荣美实业与王勇被诈骗股权的济南金荣实际上完全不具有关联性。济南金荣名下各子公司与荣美实业分别进行不同项目投资、经营,彼此不具有附属关系,二者就是二独立法人。且各公司均具有独立的会计账簿、管理层及资产,更不存在公司人格混同问题。姜雷即便主张债权,也不应当向济南金荣主张债权,更不应当以骗取公司股权、挥霍公司财产的方式主张。

6、济南金荣属于王勇个人财产济南金荣及其名下各子公司,均由王勇实际控制,属于王勇的个人财产。如前所述,姜雷只能向荣美实业主张债权,而不能向王勇本人主张。如此简单的法律常识,姜雷作为律师,对此不可能不知道。但姜雷仍采取欺骗的方式骗取济南金荣的股权,该债权的主张对象,显然不符合正常的追债逻辑。

7、济南金荣实际价值远超姜雷股权金额济南金荣名下各子公司,合计资产约50 亿元,远远超 过姜雷所主张的债权金额。仅青岛荣轩置业一家公司,经公司财务估算,就有资产净额约4381万元。姜雷对此不可能不知情,事实上,也正是因为该项目现金流充裕,姜雷才频 繁从该项目支取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显然,姜雷完全清楚其骗取的股权价值远远超过其可主张的债权金额,骗取股权、控制公司等一系列行为不可能是一个正常的债权行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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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无罪判例与本案完全不同王海英职务侵占案经浙江台州市中级审判机构一二审审判程序,审判机构均认定为无罪。但王海英职务侵占案与本案事实具有根本差别,该案不具有类案参考价值。诈骗行为发生时,王海英系公司股东,其为公司利益而骗取股权。

但本案中,姜雷既不是金荣公司股东,又非金荣公司高管,金荣公司盈亏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姜雷仍然使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股权,其非法占有目的清晰明确。姜雷骗取股权后,陆续以各种名义支出数十万资金,供自己宴请、挥霍,其安插人员担任经理、财务等职位,也是为了方便自己操纵公司、侵占资金。姜雷获取个人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王海英职务侵占案有根本不同。

而且,本案中姜雷骗取股权后,不但未保障王勇利益,反而为保护违法所得无所不用其极。姜雷不仅雇佣网络水军 攻击王勇,还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王勇,企图使王勇受到 刑事追究而无力追回公司股权。面对公安机关侦查又屡屡串通口供,利诱、威胁证人,12月22日姜雷取保回青岛后,姜雷前妻陈蕴新便开始派人疯狂寻找孙贤峰、葛亮等人,电 话打到其二位的朋友、同事等等,孙贤峰住宅在凌晨4点出现不明陌生人蹲守,吓得两人不敢出门不敢接陌生人电话。其他如张爱萍、束秋良等所有证人均非常担心本人及家属受 到姜雷的变相迫害。陈蕴新还在联合宋鸿、张磊等人计划在 历下公安侦察的案件中合谋串供,以此逃脱公安侦察。这一系列行为,显然与王海英案件行为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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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诈骗股权犯罪存在类案

直接以股权作为犯罪对象、实行诈骗犯罪,实践中存在诸多类案,例如下述三例,行为人所诈骗股权价值均低于本案股权价值,但最终均被诉讼机构批准逮捕,且被审判机构认定为诈骗股权型诈骗罪:

1、田尊军诈骗案北京市第一中级审判机构(2014)一中刑初字第925 号 田尊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田尊军案与本案非常相似,行为人均在公司内没有任何职务,均以欺骗手段获取股权。只不过田尊军以虚假文件骗取工商登记部门处分股权,而姜 雷是以虚假事实欺骗股权代持人葛鑫处分股权,本质上都是“三角诈骗”的类型。

2、申克增、胡中书合同诈骗案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审判机构(2014)四刑终字第63 号申克增、胡中书合同诈骗案

3、夏翠维、宫玉杰等诈骗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审判机构(2016)辽02刑初83、97号夏翠维、宫玉杰等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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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姜雷等人诈骗股权行为、非法占有目的均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国家刑法确认股权本身就是财产,三个项目归属王勇的股权价值净资产高达5个亿以上,货值 50亿以上,目前虽然股权价值未经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评估, 但姜雷等人前后骗取、侵占的现金就远超160万元,目前可 以认定为涉嫌诈骗的就有40 多万,加上济南市历下区济南 市安邦置业有限公司转走250多万(历下区公安已立案,挪用资金罪),犯罪数额已经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也符合依法批准逮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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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受害人、委托律师及该案所有证人均恳请山东省人民诉讼机构、济南市人民诉讼机构、济南市高新区人民诉讼机构乘公执法、保护企业和公民、严惩犯罪分子,严谨审查姜雷等人逮捕条件,依法对姜雷等人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补查证据后尽快提起审判机构诉讼,避免放纵犯罪分子,在社会上造成更大的危害,防止拉拢其他司法系统干部,破坏司法、营商环境,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一个企业在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同时,有对地方创业和运营公司的信心,有对地方营商环境和司法公正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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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所述情况均属事实,没有虚构,如有任何虚构我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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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王勇、山东菊炙买业第团看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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