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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象《木腿正义》读后感

发布者: 小喽啰 | 发布时间: 2020-8-19 10:50|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文/littlefriends

作者冯象,北大英美文学硕士,哈佛大学中国文学博士,耶鲁大学法律博士,本书共收录冯象的31篇文章,其中上编16篇谈法律属于带有学术性的法律杂文,下编15篇谈文学学术性较强,也包括一些访谈文章,我们都说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正义,可是我们是否有想过,这里所说的正义究竟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呢?

冯象在木腿正义开篇便阐发了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关系的思考。他以假马丹行传的故事作为材料,有一个名叫马丹的人在与新娘白格兰完婚后突然离家出走,后来马丹的父亲去世了,留下一大批家产给他,并托马丹的叔叔比艾尔照管。一天马丹回来了,但是再后来马丹对遗产细节的追问使叔叔比艾尔难以回答,于是比埃尔收集线索发现新马丹是个冒名顶替的骗子,便告发新马丹阿尔。在庭审上新马丹巧舌如簧对答如流,对指控一一辩驳,终于一个木腿人也就是真正的马丹闯进法院。

经过隔离提审,当庭对证,亲友指认,最后真相大白。阿尔诺被处以绞刑,焚尸灭迹,这个看似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完美无缺一个不少的案件,有人却从另一个角度看出了不寻常。结合当时社会背景,妻子白格兰完全有可能为了摆脱守活寡,争取有夫之妇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主动接受新马丹,如此一来即使阿尔诺受到法律制裁,但正义并未完美。作为妻子的白格兰内心深处是背叛马丹的。另外叔叔比艾尔对遗产也存在着不轨行为,但最后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由此看来真正的正义远未实现,但是我们依然可以承认这个案件实现了程序正义,木腿正义是跛足的正义来得太慢太晚,但毕竟是来了。

如我们常说的那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确实我们很多时候会在过程与结果的抉择中徘徊,我们纠结于过程的齐备还是结果的满意。在许多方面我们更倾向于后者,那句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便是妥当又巧妙地证明。实体正义讲究无罪之人无罪,有罪之人有罪,罪行适当,量刑有据,这果真点出了正义要害,但我们真的实现的了吗?杵着木腿的真马丹姗姗来迟,戳穿了温文尔雅的假马丹,把冒名顶替者送上了火刑堆,法律实现了它所承诺的正义。

然而读者们感到与假马丹一起被焚化的不仅仅是罪恶,还有那些值得留恋的东西。法律留给人们的是一个抛弃妻子的木腿人。然后经由比喻的模型,我们似乎看到了那真瘸了腿的不是故事的主人公,而是弥漫在这场悲剧中的法律和刻在他脸上的正义。法律瘸了,这一意向是敏感的现代法律家们共有的焦虑。

再从书中秋菊打官司一例,也可以感受到那些生活中面对法律的无奈。关于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的文明一文源自张艺谋拍摄的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电影的故事很简单,秋菊的男人和村长吵架,骂了一句断子绝孙,村长只生了4个女儿,没有儿子,村长大鼓踢了秋菊男人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长认错村,村长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告状讨说法。

后来秋菊难产,村长领了人冒着大风雪走了几十里山路,把她抬到县医院,救了秋菊母子的命。没想到正当秋菊感恩不尽,等着村长来家吃给儿子做满月的酒席的时候,上级查出了秋菊男人被村长打了伤处,派一部警车把村长带走了,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15天的行政拘留,害的秋菊最终困惑不已。

她讨要的是说法,政府却把人给抓了。秋菊的困惑就是法与理的困惑。秋菊想要的说法只在理不在法,秋菊需要村长的歉意,需要的是村长对这件事情的态度远远大于事件本身。秋菊要的说法是由某个理得出的说法,这个理在他她眼里就是村长把她丈夫踢伤了,村长就要对丈夫的伤负责。

故事结尾时,如果正式法律不干预,警车不将村长带走拘留,秋菊的说法在村长救了她母子性命之后也就烟消云散了。她和丈夫已经去过村长家恳求和解,村长保住了面子和威信,虽然嘴上没有说,但也是同意的。然而抓他的时候已经让家人先上秋菊家去,自己则准备刮完胡子在动身赴宴。

这个故事通过秋菊的困惑也指出了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普法的重要性。作者引用苏力的话说,法治的理想总是趋向于扮演大写的真理,主张朴实的公民权利,为的就是让秋菊们相信在理性化的法律面前非得有平等的身份,而且有公正的说法。法治在致力于实现它的理想,但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又生怕运用法律手段会显得不近人情或是小题大做。就像故事中的秋菊,法律保障了她的权利,她反而觉得法律做错。

的确,国家制定实施法律为的是保障公民权利,为什么反倒让秋菊输了理?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的法治能否在农村运行,其代价又是什么?首先秋菊对权力的思想认识似乎和法律规定不同,法院判决后秋菊不服,找不到自己的理,一直在上访,一直到中央,事实上她的确令人同情。很多观众为秋菊担心着急,这种无休止的上访给她带来了无尽的困扰,这凸显出了法律的空白,一个普通的老百姓朴实的法律观念与国家法律理性之间出现了冲突。

其次,凸显我国司法环境的不足。法院作出判决书后,当事人基于自己的认识一直上访,认为只有通过上访才能显出自己的利益,反过来又是个上访倾向,他面对各方的威胁,讨不回说法誓不罢休,是他个人对法律的认识,这是我国普遍存在的对法律的认识。

第三,法律意识形态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各方都可以注意意识形态的完善,包括公安局法院都在调解过程中发挥了作用,还有围观人员的各种解释都形成了一种无形的网。这种意识形态融入了人们的大脑。

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这从某个角度上却反映了某种司法实践上的无奈。

中国正处于乡土蜕变的过程中,司法完善历程已经在中国拉开帷幕。关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讨论也众说纷纭。回到本书,作者重新开始寻找文学中的法律,借文学作品之批判性的东风,希望觅到的是法律中的伦理之味。在这样一个每人都在思考,却都又被思维的惯性所俘虏的时代,坚持向读者索要的是彻底的反思。

当你究竟于如何过上好日子时,他逼问到生活如何可能?当我们念念不忘实现社会的法制时,他反问法制如何可能?我们今天需要思考的不是什么是法这样的经典法理学问题,而是对法律应当采取何种态度,何种立场的问题。前者是建立在对于如同客观规律一般确定的法律存在着信念上,后者却更倾向于在人性的内部去发现法律建构的过程。

还有一例是关于论证过程中论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的,这里例举了威宁博士审女巫的故事。在1686年的北美州马萨诸塞殖民地的撒冷村,宗教与迷信尚未分家,威宁博士从天而降,与村里的长老受理案件,三个女人被指控为奴,为了证明这个指控要对她们进行审判,即把她们绑起来沉湖,同时教堂只是高声诵读指导三遍,如果被告人仍为淹死,则不是女巫,须获自由,反之则判定有罪,处以死刑。

威宁博士在分析案情后发现这样的推测判定不止这3种可能性,总的来说有4种可能,而长老们就不是其中一种,这就造成论据不充分,指控不成立。虽然他们的指控毫无根据,但我们还是能从中得到一些教训。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无论我们的人生还是学术经验,都不可能完美无缺。

换言之,并被任何问题观点都可以得到充分的论证,因为有多方面的限制,比如适时掌握不完整,知识积累有限的,但不是说既然不可能任何观点不能充分论证,那么我们也不必太过细心,得过且过就行了。

可是这样就造成了程序的不严谨,我们要做的应当是竭尽自己的能力去分析论证,即使是再小的可能性,也要力求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只要把其他人看得比自己高明才会少出错。木腿正义告诉我们,现实中真理是存在的,只是如同木腿那样,不会一下子走来,而是艰难的盘山而来。即便如此,但一定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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