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签订《南沙区公安基地项目12#、13#、14#、16#、17#、19#、20#、21#、22#楼及附属地下室建筑结构及装饰装修劳务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公安基地项目(劳-003))。合同其中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总承包方,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分包方。约定工期622天,暂定日期自2021年2月22日到2022年11月5日;合同含增值税产值为4043,6135.13元。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每期扣取1%结算款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扣取1%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扣取3%作为质量缺陷保证金。2021年5月7日,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缴纳20,0000元履行保证金。2022年5月18日,原、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补充签订(编号:公安基地项目(劳-003)(补002)协议),双方商定在互不承责的情况下,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涉及装饰装修内容的施工。2022年6月底,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主体部分的建设施工。2023年3月20日,双方确认第十四期《分包末次验工计价联签单》;2023年6月25日,双方签订《末次清算协议》,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扣除材料费、水电费、罚款及其他费用后,最终确认实际验工计价总额为2421,8416.36元。2021年5月-2022年6月期间,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农民工专户的方式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合计1771,1097.8元;截至2023年7月6日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支付了劳务款项合计3487670.89元,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合计支付了2119,8768.69元。; `6 q8 d4 X7 b/ O) u$ i: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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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尚拖欠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劳务款项达301,9647.67元(明细:未返履约保证金20,0000元;未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4,2184.16元;未支付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24,2184.16元;未支付工程款180,8726.86元;未支付质量缺陷保证金72,6552.49元;)。其中已开票的劳务款1394861.58元,未开票的劳务款1624786.09元。
3 N1 L }. [0 V0 i; Q" z据了解,自《末次清算协议》签订后:返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至于剩余工程款:《末次清算协议》虽约定此乃附期限的债权,但是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从得知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是否积极向发包方(业主)主张权利,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无从得知发包方是否已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发包方一直不付款,那么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援引该条款抗辩一直不向下游方付款?也会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
# Y7 I* l% i' y/ m+ X据悉,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合同中处于甲方的优势地位,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尽快结算该项目的工程款,结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不同意《末次结算协议》的不合理条款。该附条件支付的条款的设定对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守约方而言有失公平,最重要是深圳市东方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仍追讨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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