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网不断接到河南省嵩县德亭镇群众读者来信反映:嵩县自然资源局、嵩县农业农村局等主管部门监管的缺失,及个别领导的失职、渎职、不作为的行为,导致嵩县德亭镇山峡村老龙窝村民组139亩基本农田使用权流转后被改变了农业生产用途,该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2023年上级土地监管部门检测到嵩县德亭镇山峡村老龙窝村民组139亩土地用途被改变的违法行为要求嵩县土地执法部门整改,但嵩县土地执法部门却采用造假及掩盖事实真相的办法,执法作假,至今该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然不被追究。 , C0 c! \/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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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是关系14亿人吃饭的大事,事关国家安全,绝不能有闪失。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做出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嵩县,耕地保护工作和土地违法事件却引不起个别嵩县部门领导、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重视和有效执行。 n; `' S; u$ Z& `$ c: z+ o7 }
2021年2月28日,河南省嵩县德亭镇山峡村老龙窝村民组村民祖灿军、祖中奇、武秀梅、赵长现等11户村民将承包的耕地基本农田139亩,在山峡村委的认定下流转给了嵩县陆浑镇古路壕村民于寿伟,声称用于发展农业。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在于寿伟的要求下,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将139亩土地虚构成18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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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龙窝村民组11户村民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于寿伟后,于寿伟并没有发展农业,而是违反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C2020】44号)等行政法规,肆意在嵩县德亭镇山峡村老龙窝村民组的基本农田上种植杏树、苹果树、连翘树,发展林果业,大片用于生产粮食的基本农田被林木覆盖,耕地被荒芜。 . `5 \7 ~2 T7 @
2021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对于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但以上两“通知”分别于2020年9月10日和2020年11月4日印发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 6 _6 I6 i: ^3 v1 f6 V
于寿伟承包的流转基本农田种植的果树苗木是在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C2020】44号)印发之后的2021年2月28日之后开始种植的。因此,嵩县德亭镇山峡村老龙窝村民组村民祖灿军、祖中奇、武秀梅、赵长现等11户村民流转给于寿伟的耕地139亩上种植的苗果木,按国家政策和规定应该恢复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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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5 b% E% _$ `, D0 u( `5 z4 A 2023年10月10日前后,上级土地管理监管部门通过卫星拍摄到嵩县德亭镇山峡村老龙窝村民组的耕地存在改变农业用途的违法行为。这并没有引起嵩县自然资源局领导和土地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只是派出德亭镇国土规划建设所所长朱红旗,工作人员段红立前往处置,对山峡村老龙窝村民组进行违规利用耕地整改复耕工作。 9 s: ?0 n6 y& w: O/ S& J6 B9 \
德亭镇国土规划建设所所长朱红旗,工作人员段红立到达老龙窝村民组后,并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置,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对耕地进行整改复耕。朱红旗根据经验指定了几个点,要求对连翘林木的枝条稍微进行掩盖,对土壤进行翻新,应付卫星的检测,弄虚作假糊弄上级。139亩基本农田上违规种植的大片杏林、连翘林依然占用着大片耕地,违规利用耕地整改复耕工作并没有有效进行。一台机械在老龙窝村民组耕地上种植的杏林和连翘林里折腾造假了两天,拍摄了一些复耕照片,向上级汇报该违法、违规使用耕地已复耕了事。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保护耕地政策,在嵩县自然资源局领导的失职、渎职、不作为和朱红旗、段红立等工作人员的造假行为中不能有效执行。 6 H% J' F( o$ Y" S, r2 U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一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四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 J6 I! a3 A2 h$ k, K* C9 F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八十四条规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 D% m9 l' i( a. O
《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f! [' C# G/ c0 ^" {3 v 在本次耕地违规、违法事件中,于寿伟利用从嵩县德亭镇山峡村老龙窝村民组村民祖灿军、祖中奇、武秀梅、赵长现等11户村民手中流转承包的139亩基本农田大肆发展林果业,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嵩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在保护耕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时是否玩忽职守?是否要负领导责任?是否失职、渎职、不作为?德亭镇国土规划建设所所长朱红旗,工作人员段红立在依法纠正“违规利用耕地整改复耕”工作时的造假行为,是否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是否涉嫌构成了犯罪?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政令在嵩县为何不能有效执行?嵩县纪委监委是否应该对上述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展开调查追责?
+ n9 @4 K4 r$ i 对事情的进一步发展,本网将继续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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