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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陕西西安中院公告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发布者: 网络投稿 | 发布时间: 2025-4-30 13:17| 评论数: 0|帖子模式

“质疑”陕西西安中院公告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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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2014 年 12 月 25 日,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浙江三建)与陕西虹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简称:浙 江虹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约定浙江三建支付给陕西虹瑰 1800 万履约保证金,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浙江三建交付保证金后90 日内陕西虹瑰应具备单栋垫层施工条件,否则陕西虹瑰一次性全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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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浙江三建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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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因陕西虹瑰不具备单栋垫层施工条件,浙江三建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经公正方式向陕西虹瑰送达退还保证金函。并请求陕西仲裁 委员会依法裁决陕西虹瑰支付保证金及损失共计 2500 万元,包括, 利息、临建材料设备费用、员工工资、民工工资、等。基于上诉事实 和理由,西安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陕西虹瑰向浙江三建支付利 息损失(利息损失以 1800 万元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 算)并支付临建设施、施工设备费用、管理费及劳务人员停窝工等损 失人民币 38025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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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陕西虹瑰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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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案件执行期间,西安中院执行局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写 明查封陕西虹瑰开发建设的位于劳动北路和梨园路十字东北角明月 弘城小区3 号楼、4 号楼,且在查封期间不得有转移、变卖、抵押等 行为。公告发布后,浙江三建发现陕西虹瑰违反公告,转移、变卖查 封的房产,浙江三建立即找到执行法官,但执行法官未采取任何措施。 目前陕西虹瑰已将中院查封的房产全部销售一空,销售款项没有进入 陕西虹瑰公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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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建法定代表人说,“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所发 布的一切法律文书裁定、判决、公告等都应该是最权威的生效法律文 书,如果没有权威性,那么发布公告有啥作用?公告后的财产转移销 售都是违法行为,难道执行局法官、法院领导不知道吗?这样亵渎法 律让法律还有啥尊严?我们对陕西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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